发文机关: | 公文种类: |
标 题: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成文日期: | 印发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年份: |
序号 |
执法类型 |
项目 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行政确认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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