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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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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缴存人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支付房款凭证、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明、普通增值税发票、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翻建、大修及加装电梯提取;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纳证明、无房证明、工作证明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
(四)提供虚假、伪造的购(建)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五)提供虚假、伪造的低保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六)提供虚假、伪造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结算表、医疗结算票据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
(七)提供虚假、伪造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
(八)提供虚假、伪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业务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九)办结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将所购房屋出售或退换,在10个工作日内不退还公积金的,视为套取公积金行为。
(十)其他被认定为虚假事实或虚假材料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贷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身份、户籍信息、虚假亲属和夫妻关系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经济收入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被认定为虚假事实或虚假材料的。
第二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贷款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存人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后12个月内出售或退房且不退还资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审核部门对缴存人提供的疑似骗提、骗贷、套取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提供的骗提、骗贷、套取材料,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查(附件1、2),并保存核查书面材料作用为惩戒依据。核查期间暂停审核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申请。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经调查骗提、骗贷、套取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将原始资料复印备案后,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人。
第八条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人存在上述第三、四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附件3)并通知缴存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经核实缴存人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规定,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三)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四)违反的法律法规;
(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及发出通知书的日期。
第九条 缴存人逾期未到场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或拒绝签收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时限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书相关内容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条 缴存人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或调查情况告知书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人。
第十一条 缴存人未在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及缴存人虽然根据第九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后认为缴存人存在骗提、骗贷、套取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骗提、骗贷、套取行为具体实施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督促整改。
(一)缴存人提供骗提、骗贷材料被识别,未成功取得资金的,记载其失信记录3年,限制其3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贷款业务审核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附件4),并通知缴存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1.缴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3.冻结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3年并记载其失信记录;
4.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5.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6.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二)缴存人存在骗提、骗贷、套取行为且已取得资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贷款业务审核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附件5、6),并通知缴存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1.缴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规定,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已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成功到账的金额;
3.责令限期10个工作日内将骗提、骗贷、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
4.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的,冻结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3年并记载其失信记录;
5.逾期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的,冻结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5年(自退还全部骗提骗贷资金之日起计时)、记载其失信记录;属骗提骗贷的,向失信缴存人所在单位发函通报,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直拒绝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的,冻结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直至退休止;
7.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8.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二条 缴存人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签收时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缴存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经核查排除缴存人骗提骗贷套取行为的,原范围内影响予以消除,相关处理予以撤销,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人。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四条 缴存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缴存人骗提骗贷失信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3年(未取得骗提或骗贷资金,或已取得骗提或骗贷资金但在限期内已退清的);
(二)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5年(已取得骗提或骗贷资金且未在限期内退清骗提或骗贷资金的,自退还全部骗提或骗贷资金之日起计时);
(三)失信行为登记;
(四)追回骗提骗贷资金;
(五)将失信缴存人向所在缴存单位通报(附件7);
(六)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直至退休之日;
(七)将失信缴存人行为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缴存人提取公积金后12个月内出售或退房且不退还公积金的套取公积金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3年(在通知限期内已退清的);
(二)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5年(在通知限期内不退还的,自退还全部资金之日起计时);
(三)失信行为登记;
(四)追回套取资金;
(五)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直至退休之日。
第十七条 缴存人承诺分期退回的,首次退回需在责令期限10个工作日内,退回金额须为一万元以上,剩余的资金须在180天内退还。这种情形算是在期限内全额退回,取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3年。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登记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个人信息及骗提骗贷套取行为记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一)纳入失信行为登记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离职提取,死亡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视情况将其骗提骗贷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骗提骗贷缴存人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纳入失信行为登记后,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失信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三)拒不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的,不予从失信行为登记中删除,直至退休止。
第十九条 追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骗贷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 骗提骗贷缴存人未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骗贷资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误导、参与、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百色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骗提骗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终止
第二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删除缴存人失信行为登记信息:
(一)缴存人提供骗提、骗贷材料被识别,未成功取得资金,记载其失信记录已满3年的;
(二)缴存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记载其失信记录已满3年的;
(三)缴存人超过规定期限全额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记载其失信记录从全额退回骗提骗贷套取资金之日起计已满5年的;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缴存人骗提骗贷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核查函
XXX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兹有我中心缴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于XXXX年XX月X日在我中心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所购买房屋为XXX区XXX号XXX小区X幢X单元XX室,初步认定其提供的为虚假购房材料,涉嫌骗提住房公积金。恳请贵所(中心)帮助核查其购房信息的真实性,并尽快将结果反馈我中心。
此函。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2
房产信息核查表(样本)
城市: 核查内容: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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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屋出卖方 |
楼盘名称 |
房屋地址 |
合同及编号真伪 |
发票开具的销售方与实际房产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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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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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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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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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查结果请填写“一致、不一致”如不一致请填写真实情况,如有其它情况,请说明。
委托方中心(盖章): 受托方中心(盖章):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附件3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套取行为
调查情况告知书
百金管告字〔2025〕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 你于 年 月 日,在 管理部,提交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经我中心调查,你所提供的 (事实、资料,详见附件)系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虚假伪造,你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事实或虚假资料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你若对上述调查结果存在异议,可在签收本调查情况告知书起,或本调查情况告知书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视同你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相关规定实施惩戒处理。
附件: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惩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骗提骗贷未遂)
百金管罚〔2025〕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你于 年 月 日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所提供的 材料(详见附件)属伪造,已经构成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我中心将根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的规定,取消你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缴存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经核查排除缴存人骗提骗贷行为的,原范围内影响予以消除,相关处理予以撤销。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人。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缴存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办理地址:管理部地址
联系电话:管理部电话
执法监督电话:2852269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5
惩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已取得骗提骗贷资金)
百金管罚〔2025〕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你于 年 月 日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所提供的 材料(详见附件)属伪造,已经构成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现请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到我中心 管理部办理骗提骗贷资金退回手续,金额为 元。如能在限期内主动退回的,我中心将根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的规定,取消你自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如逾期不退回,我中心将根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一)向缴存人工作单位通报,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二)取消该缴存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自退还全部骗提或骗贷资金之日起计时);(三)纳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重点风险人员提示名单,通过公积金网站向社会公开骗提骗贷人名单;(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缴存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经核查排除缴存人骗提骗贷行为的,原范围内影响予以消除,相关处理予以撤销。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人。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缴存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办理地址:管理部地址
联系电话:管理部电话
执法监督电话:2852269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6
惩治套取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套取资金)
百金管罚〔2025〕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你于 年 月 日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所提供的 材料(详见附件)系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已经构成隐瞒真实情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现请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到我中心 管理部办理套取资金退回手续,金额为 元。如能在限期内主动退回的,我中心将根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规定,取消你自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如逾期不退回,我中心将根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一)取消该缴存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自退还全部骗提套取资金之日起计时);(二)纳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重点风险人员提示名单。
注:缴存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经核查排除缴存人套取行为的,原范围内影响予以消除,相关处理予以撤销。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人。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缴存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办理地址:管理部地址
联系电话:管理部电话
执法监督电话:2852269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7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管理部
关于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XX单位:
你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我中心 管理部提交申请提取贷款材料,经查,其提供的 材料系虚假、伪造。
鉴于缴存人 以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实,且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资金,性质恶劣,根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修订)》有关规定,现将缴存人 (公务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向你单位通报,并将该缴存人纳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重点风险人员提示名单,取消该缴存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自退还全部骗提、骗贷资金之日起计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住房公积金虽然属缴存人个人所有,但其所有权是具有限制性的所有权。住房公积金的支出有其刚性规定,缴存人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以此牟利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均涉嫌触犯法律,请各缴存人务必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8
异地购房提取核查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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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属实![]()
如材料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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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2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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