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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公开征求《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印发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年份: |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我中心起草了《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广西百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zfgjj.baise.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我中心反馈反馈,并请标注“灵活就业人员反馈意见”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0日-11月27日。
电子邮件:bsgjj2821200@163.com
联系电话:0776-2835663
附件: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核算等管理运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指导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百色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承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在履约过程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不违反协议义务和履约责任的前提下,自主申请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执行当前身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灵活就业缴存人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或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沿用原账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二条 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以补缴方式缴存至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个人账户内。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按月等额缴存、一次性缴存和自主灵活缴存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月等额缴存: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缴存日,约定的每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缴存额。
一次性缴存: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
自主灵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进行缴存,单笔最低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10%计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下限。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扣除数不得超过百色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提取本人账户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发生的住房消费。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也可自愿申请退出。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采用按月等额缴存、自主灵活缴存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采用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的,缴存资金留存期限达6个月(含)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按“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倍数确定,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因素挂钩。
(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2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开户正常使用以来每天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除以相应开户天数之和
(二)最高贷款额度:
按我市目前贷款政策,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参缴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缴存政策开户缴存的,可以选择原贷款政策计算贷款额度,也可以选择目前新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 在百色就业或定居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并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达不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可上浮10%贷款额度,上浮后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百色市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光荣之家”家庭成员(指户籍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以及授挂“‘鹅城百店’拥军优属示范单位”牌匾(法人)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可上浮10%贷款额度;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光荣之家”家庭成员,凭亲属或本人服现役期间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荣誉证书可上浮20%贷款额度,两项上浮政策不叠加且上浮后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百色市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二条 边境口岸边民贸易市场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达不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可上浮10%的贷款额度,上浮后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百色市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最终可以贷款的额度由其家庭经济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需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需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同时将缴存方式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低于月还贷金额。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并将失信行为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借款人信息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义务的;
(二)逾期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3个月或两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资料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本次贷款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虚假资料骗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同时,将灵活就业缴存人虚假行为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 方案实施后新增灵活就业缴存人首次缴存可享受开户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分两次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第一次补贴100元,在开户当月月结后自动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第二次补贴100元,在缴存满12个月且当年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年缴存额下限的,月结后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每人只能获得一次开户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开户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作为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自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计算,在年度结息或销户提取时兑现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缴存补贴停止发放。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两年(含)以上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三十条 凡在2024-2027年期间毕业的在百色就业或定居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了获得开户补贴200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当年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年缴存额下限的,还可获得“青春乐居”补贴1000元,于当月月结时计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每人只能享受1次“青春乐居”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青春乐居”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分开核算,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减少运营成本、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贴息贷款利率差等和流动性管理成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增值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适时开展分析和预警,利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方数据等跟踪借款人信用状况,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对逾期贷款法拍房流拍的,符合条件的可由市住建部门回购为保障房,也可以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中介公司售房、第三方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等方式,及时回收贷款。
第三十四条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与社保数据比对等手段,对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或租购保障性住房的,凭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给予一定价格优惠,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享有优先租赁、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凭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减免物业费。
第三十七条 边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百色市辖区内商品住房的,凭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家装补贴。
第三十八条 开展“先购房 后建制”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新模式。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合作的楼盘购房时,可以先选定房源,再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开户人贷款需求及家庭情况,依规为其规划缴存金额等缴存事项,并推算其贷款时限,同时出具《个人缴存职工额度证明信》,明确预计贷款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见到额度证明信后,予以确认并保留房源,及时提醒购房人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缴存政策开户缴存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相应政策。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百色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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